标准化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化信息 - 标准化信息
  • 习近平主席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新修改的《计量法》自12月28日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17-12-28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21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上一篇:关于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征集委员的通知
  • 下一篇: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暨2017年标准审查会在无锡召开

中国试验机行业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10001507号
联系电话:0431-87963568 传真:0431-85193252
Email:sactc122@163.com/sactc122@126.com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越达路1118号 邮编:130103  

 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379号


总访问量:2416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