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试验仪器分会
工 作 条 例
(六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试验仪器分会是经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备案的专业分会,是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组织,接受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试验仪器分会完全遵照《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从事各种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试验仪器分会的每一会员单位均属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批准吸收并指定划分到本专业分会的会员单位。
第五条 按《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试验仪器分会设置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试验仪器分会理事会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分会会员大会每届4年,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有关分会理事会换届的办法按照总会有关分支机构换届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分会理事会是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的工作,对分会会员大会负责。分会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试验仪器分会理事会接受总会秘书处的领导。
第七条 分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分会理事会需有2/3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试验仪器分会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对分会理事会负责。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开展各项活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秘书处应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予以秘书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试验仪器分会第六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修改、废止权属试验仪器分会会员大会,解释权属试验仪器分会理事会。
201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