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试验机分会工作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试验机分会,英文名称是:Testing Machine Society of 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缩写为“TMS”。
第二条: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试验机分会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由全国从事工程试验理论、技术、方法研究和试验装置((仪器、设备、系统)研发的科技工作者组成。本分会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所属专业分会,是分支机构,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以下简称总会)领导。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工程试验理论、技术、方法研究和试验装置(仪器、设备、系统)研发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创新活动,促进我国工程试验科学学术繁荣、学科发展和试验机制造业的技术创新及产业振兴。
第四条:本分会挂靠在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秘书处设在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开展我国工程试验理论、技术、方法研究和工程试验装置(仪器、设备、系统)研发领域的学术、技术交流和科技展览活动,努力促进试验机技术创新、发展和应用。
2. 协办《工程与试验》等科技期刊及编辑出版与工程试验和试验装置相关的手册、工具参考书籍,主办相关门户网站。
3. 开展有关工程试验装置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相关科技成果等科学普及活动,不断提高试验机行业科技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4. 开展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外试验机学术组织的友好联系。
5. 围绕我国试验仪器制造的技术的发展提出政策性意见,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6.开展有关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分会工作条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本分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会员条件
一、 普通会员
承认本分会工作条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事工程试验理论、技术方法研究和工程试验装置研发的科技人员(以下统称为本专业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的本专业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工作五年以上的的本专业科技人员;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分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的科技管理者;
5. 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并经学校推荐者。
二、高级会员
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工程试验和试验仪器制造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 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3.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 曾在本分会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重要显著业绩者。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分会保持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本专业的科技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积极参加本分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分会工作的从事工程试验理论研究教学和试验仪器研发制造和应用的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八条:会员入会手续一、普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本分会会员介绍或由本分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分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分会的会员,同时也即成为总会的会员。
二、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分会2位高级会员介绍,或由本分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分会推荐,报总会批准。
三、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分会审核推荐,并报总会批准。
四、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本分会批准。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
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 对学会提供的服务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义务:
1. 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分会决议;
2.按《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3.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高级会员
权利:
高级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所有的权利外还享有本分会专门为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
义务:
高级会员除履行普通会员所有的义务外还应努力完成本分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外籍会员
权利:
外籍会员享有本分会高级会员的权利。
义务:
外籍会员应履行本分会高级会员的义务。
四、团体会员:
权利:
1. 优先取得本分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2. 优惠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
3. 推荐本单位人员优先成为本分会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4.享有本分会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的服务。
5. 对本分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义务:
1. 遵守本分会工作条例, 执行本分会决议;
2. 接受本分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分会开展有关活动;
3.按《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本分会为各类会员统一颁发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本分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或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定本分会工作条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对外代表本分会,负责本分会工作。理事会是本分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定理事的增补;
3. 审定本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 领导并组织开展活动;
5.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6.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本分会理事主要从我国工程试验和试验仪器制造领域中具有较强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中遴选产生。本分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技术或技术管理方面卓有成效;
2. 热心本分会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组织活动能力;
3.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
本分会理事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活动者,按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
第十六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投票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为本分会当然的高级会员除享有本分会高级会员所有的权利外还享有本分会为理事会成员提供的服务。
第十八条:秘书处是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分会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人员。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处在理事会和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和任免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新一届理事会中,新任理事比例不少于1/3。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1. 挂靠单位的拨款或资助;
2. 本分会举办各项事业和服务活动的收入;
3.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助;
4. 会费;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
按照《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对分支机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需进行修订时,由理事会提出修订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报总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条例已经本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