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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补助!全国各地标准化工作
  • 发布时间:2022-03-09  来源:看见标准化  浏览次数:975
  • 一、北京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9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的通知》
    (一)各申报单位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上按以下分档划分:
    1.国际标准补助分为七档,依次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分为七档,依次为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分为七档,依次为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分为七档,依次为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额度最高档的半数。
    二、天津市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准化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为国际标准20万元、国家标准8万元、行业标准4万元、地方标准2万元。
    三、河北省
    《关于印发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通知》
    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四、山西省
    《山西省创新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
    标准项目奖授奖数量限定数额。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每项标准项目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标准项目奖的标准起草人,列入山西省各类职称评审奖范围。具体赋分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六、上海市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标准化推进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资助: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七、江苏省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补助标准: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八、浙江省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九、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十、湖北省(参考)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
    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5个,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十一、湖南省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十二、福建省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主导制定,修订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十三、广东省(参考)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四、四川省
    四川省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补助提至每项50万元。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10万元/项提高到50万元/项;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4万元/项提高到30万元/项;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3万元/项提高到15万元/项;同一单位、同一年申报多个国家、行业标准(不含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经费补助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十五、重庆市
    《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市民政局对获市质监局批准立项并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2万元资助,主要用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人员培训等实施奖励。标准获市质监局批准发布后,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3万元的奖励。
    十六、云南省
    《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重要行业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项目周期超过1年的,采取过程补助的方式,补助年度不超过3年。
    (五)待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后,酌情给予补助。
    团体标准将成为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筑行业市场化运作的主要推手。
    十七、深圳市(参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实施,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十八、广州市(参考)
    《广州市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产品类)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主导国家标准(产品类以外的其他类)制修订的每项资助 不超过15万元;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九、珠海市(参考)
    《珠海市质监局关于2018年度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 30 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 15 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 8 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 10 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 5 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 5 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 2 万元以内的资助;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 3 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标准,给予 15 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标准的,给予 8 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十、东莞市(参考)
    《关于预受理2017年东莞市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申请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二十一、佛山市(参考)
    《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每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十二、清远市
    《清远市质监局关于征求《清远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一)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1项清远市农业地方标准,且没有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七)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予以资助。
    二十三、江门市
    《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主导及协助标准修订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二十四、河源市(参考)
    《河源市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河源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20万元的资助;协劲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10万元的资助;协劝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协助制足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并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协助制 定的,给予不超过 2 万元的资助。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并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六)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并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的,给予不超过 3 万元的资助。
    二十五、惠州市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阳江市(参考)
    《2017年度阳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农业地方标准并批准发布的,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产业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组织标准并确认发布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十七、云浮市(参考)
    《云浮市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五)在专业镇及产业集群中,每主导制定一项企业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二十八、肇庆市
    《肇庆市出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20万元。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6万元。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4万元。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的,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修订的不超过3万。
    二十九、中山市(参考)
    《中山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定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七)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八)每制定一项企业先进技术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十、福州市(参考)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
    (一)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二)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三十一、厦门市(参考)
    《2018年厦门市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申报指南》
    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十二、漳州市(参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一)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
    (二)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
    (三)对制定、修订团体标准(指取得国家标准委登记的团体代号)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级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
    (四)对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6万元。
    三十三、泉州市(参考)
    《泉州市质监局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一)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补助标准不超过20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三十四、龙岩市(参考)
    《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一)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三十五、南平市(参考)
    《关于申报和推荐2018年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备选项目及2018年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一)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
    (三)对制定、修订团体标准(指取得国家标准委登记的团体代号)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级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
    (四)对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6万元。
    三十六、宁德市(参考)
    《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和推荐2018年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备选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十七、三明市(参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一)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
    (二)对制定、修订团体标准(指取得国家标准委登记的团体代号)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级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
    (三)对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6万元。
    三十八、莆田市(参考)
    《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莆田市标准化工作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通知》
    (一)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对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3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排名第1位按全额补助,排名第2位按70%补助、排名第3位按50%补助)。
    (二)对制定、修订团体标准(指取得国家标准委登记的团体代号)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级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
    (三)对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指排名前2名),每完成一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6万元。
    三十九、北海市
    《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8年标准化资助奖励的通知》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10%-30%。
    四十、济南市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四十一、青岛市
    《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四十二、潍坊市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项可空缺。
    (二) 标准应用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十三、烟台市
    《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5 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 50%。
    四十四、威海市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决定》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 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十五、临沂市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
    (一)特等奖,奖励 50 万元:
    (1)主持国际标准制定。
    (2)新承担国际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二)一等奖,奖励 30 万元:
    (1)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修订。
    (2)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二等奖,奖励 20 万元:
    (1)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
    (2)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四)三等奖,奖励 10 万元:
    (1)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
    (2)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3)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五)优秀奖,奖励 5 万元:
    (1)主持地方标准修订。
    (2)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3)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六)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项目下调两个奖励等次,最低为优秀奖。奖励资金按照主持同类项目额度的 30%-50%执行。
    (七)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分别申报,排序最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的等次奖励,排序靠后的单位按降低一个等次奖励,最低不低于 5 万元。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县分级承担。奖励给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四十六、日照市
    关于印发《日照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最高给予30万、20万、10万、10万元奖励。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修订的50%给予奖励。
    四十七、东营市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四十八、聊城市
    《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 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对承担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十九、枣庄市
    《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奖励额度分别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准、行业准、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十、淄博市
    关于对《淄博市标准化资助激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主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主持、参与国际标准修订不高于30万元、1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不高于40万元、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的不高于10万元。
    五十一、济宁市
    《济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各级财政奖励50万、30万、20万、10万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专项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30万,20万。
    五十二、泰安市(参考)
    《关于申报2017年度标准化奖励项目的通知》
    (一)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
    (二)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三)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四)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五)主持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六)主持上述标准修订的企业,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
    (七)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以上资助奖励资金,四区及市属开发区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市财政补助40%;其他县市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全部承担。
    五十三、滨州市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依据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参与程度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数额为主持制修订相应标准等70%和50%。
    五十四、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下级标准上升为更高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属于“一号工程”范畴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
    (二)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三)对主导修订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按主导制定额度的50%予以资助。
    五十五、宁波市
    《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10万元。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补助不高于5万元。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标准数量超过2项的,超过部分每项按该级别标准的50%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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