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巩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成果,推广标准化经验,以标准化持续助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面向各地区征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依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通过试点评估。通过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合格时间达到1年以上(以试点评估合格通知印发时间为准),且试点评估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持续改进,不断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类标准有效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具有典型特色。示范项目应在全国、区域或行业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区域类的示范项目,其参与单位数量应达到本区域同类型服务单位总数8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等。
(四)持续政策保障。示范项目所属领域应为国家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标准化工作要求已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或当地发展规划,出台了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二、示范任务
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主要任务是打造标准化精品展示、标准化实践验证、标准化创新研究、标准化宣传培训“四个基地”。
(一)标准化精品展示。示范项目应承担服务业标准化精品展示任务,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积极组织标准化经验交流等开放性活动。公开执行的服务标准并积极推广实施,建立规范的展示平台和服务流程。每年承担服务业标准化经验交流、观摩等活动3次以上。
(二)标准化实践验证。示范项目应承担服务业标准化实践验证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和计划,有效实施服务业标准,评估服务业标准化效益,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相关标准化活动,每年提出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项目需求或完成相关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报告等5项以上。
(三)标准化创新研究。示范项目应承担服务业标准化创新研究任务,能着眼全国、全行业标准化需求,创新标准化机制,探索标准化理论与方法,集聚科研、技术和人才等资源,积极承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主动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任务,每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标准化实践或研究论文1篇以上。
(四)标准化宣传培训。示范项目应承担服务业标准化培训任务,大力宣传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宣传服务业标准化成效,努力营造宣传标准、学习标准、实施标准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2名以上。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服务业标准化成效,每年提交示范项目工作动态4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2次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愿提出示范项目申请,填写《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盖章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进行初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会同本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严把质量关,坚持优中选精,推荐的示范项目不超过2项。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审核、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陈述,择优确定拟下达的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创建示范项目名单。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认真梳理本地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成效,做好示范项目的征集遴选工作。请于2022年10月17日前将本地区推荐的示范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纸质材料一份,同时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电子版)。
联系电话:010-82261005 8226165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100011)
电子版报送路径:“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标准技术司”
附件: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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