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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8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出炉,中机试验、皖仪、禾信等在列
  •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仪器信息网  浏览次数:868
  • 2022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第28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确定101家企业技术中心及3家分中心自本日起具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资格。其中,多家科学仪器设备生产商在列。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金量”颇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负责,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是基于50项指标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能力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对于入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国家将给予更大程度上的奖励和扶持。”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什么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二、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意义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三、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四、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
    企业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可以得到各级政府的无偿资助,金额从百万至千万不等。特别是呗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会得到更多的资助资金。
    此外,企业还可以享受相关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等等各种待遇。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2021年(第28批)新认定及全部国家企业

    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经审定,现将2021年(第28批)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知如下。

    一、确认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01家企业技术中心、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分中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具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资格。

    二、在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因存在未报送材料、评价不合格、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有142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资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应撤销。

    三、存续保留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有86家所在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名称发生变更,同意相应更名,自所在企业更名之日(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日期为准)起仍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

    综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为1601家、分中心为105家。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年新认定(第28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撤销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全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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